|
|
6月15日晚,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上交所对药明康德及上海瀛翊提出四项工作要求:
一是上海瀛翊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违反承诺减持股份事项,立即全面自查本次违反承诺事项的决策过程、责任主体和发生原因,核查股份减持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此类违反承诺事项的再次发生。上海瀛翊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交自查报告,并根据自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上海瀛翊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积极沟通上海瀛翊的相关出资人,尽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补偿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请上海瀛翊及药明康德提交此次股份减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四是药明康德应与股东充分沟通,督促相关股东建立严格的持股管理制度,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严格履行各项股份减持承诺,做好权益变动相关沟通和披露。同时,核查是否有股东存在其他违规或违反承诺行为,并根据核查结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表示,“股份减持事项,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与之有关的规则和承诺,必须严格遵守。上海瀛翊及公司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药明康德表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落实上述监管工作函中对公司的各项要求,妥善处理本次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据券商中国,一名北京券商人士提到,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并不少见,主要因为违法成本低,监管层不能重拿轻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表示,《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的‘等’是否包含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重要股东,目前尚不明确。我个人认为,受损投资者有权基于该条款要求上海瀛翊承担赔偿责任。”
王智斌律师还谈到,上海瀛翊有义务提前15日披露其减持计划,但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亦涉嫌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亦可在证监会出具调查结论后,自虚假陈述的角度提起侵权索赔诉讼。
据券商中国,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告诉记者,在5月14日至6月11日期间买入药明康德股票并在6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药明康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上海瀛翊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据《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